1.發生交通事故後30日可申請。 2.領表事項請洽指定領件之縣市警察局(分局),非本人申請需另外檢附委託書正本,受委託人於領件時須出示其證件。 3.網路申請並指定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電子檔者,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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