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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一、警紀證不受戶籍地及住所限制,申請人可自行選擇申請方式。如需快速取證,請至本局外事科辦理。
二、申請方式、發證方式及工作日數
(一)臨櫃申請
1、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快速發證服務:僅限申請人無刑事紀錄申請案件,有刑事紀錄(包括不予記載情形)、團體申請、系統維修等狀況不在此限。
3、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或掛號郵寄。
4、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二)網路申請
1、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
3、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5個工作日。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4、保存期限為30日,逾期作廢。
(三)至各分駐(派出、駐在)所申請
1、各分駐(派出、駐在)所受理人員僅負責「受理申請」,不含領證。
2、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或掛號郵寄。
3、工作日數:原則上為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但部分偏遠地區受交通、天候等因素影響,收件時間可能略為延後。
三、證照費及掛號郵資(請自備零錢)
(一)證照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二)掛號郵資(詳如國內函件資費表):由本局外事科將警紀證及收據掛號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每件不逾20公克(2份警紀證),為新臺幣28元;21至50公克(3至7份)為新臺幣36元;8份以上請洽本局外事科協助辦理。
四、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五、服務時間(上班日): 08:30-12:00、13:30-17:00。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發布單位:澎湖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警紀證不受戶籍地及住所限制,申請人可自行選擇申請方式。如需快速取證,請至本局外事科辦理。
    • 二、申請方式、發證方式及工作日數
      • (一)臨櫃申請
        1、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快速發證服務:僅限申請人無刑事紀錄申請案件,有刑事紀錄(包括不予記載情形)、團體申請、系統維修等狀況不在此限。
        3、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或掛號郵寄。
        4、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 (二)網路申請
        1、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
        3、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5個工作日。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4、保存期限為30日,逾期作廢。
      • (三)至各分駐(派出、駐在)所申請
        1、各分駐(派出、駐在)所受理人員僅負責「受理申請」,不含領證。
        2、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或掛號郵寄。
        3、工作日數:原則上為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但部分偏遠地區受交通、天候等因素影響,收件時間可能略為延後。
    • 三、證照費及掛號郵資(請自備零錢)
      • (一)證照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 (二)掛號郵資(詳如國內函件資費表):由本局外事科將警紀證及收據掛號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每件不逾20公克(2份警紀證),為新臺幣28元;21至50公克(3至7份)為新臺幣36元;8份以上請洽本局外事科協助辦理。
    • 四、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 五、服務時間(上班日): 08:30-12:00、13:30-17:00。
    申辦流程
    • 1
      申請人至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網頁線上填寫申請表格。
    • 2
      於線上申請後第3日起30日內攜帶應備物品(受托領件者亦須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局外事科驗證。
    • 3
      繳交證書費: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規定,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
    • 4
      領取繳費收據。
    • 5
      憑繳費收據臨櫃領取證明書。本局提供代為郵寄服務,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應備物品
    • 一、本國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如需記載英文姓名及護照號碼,應檢附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 二、大陸港澳地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 三、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
    •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經申請人簽章之委託書(申請書上備有委託書欄位)。
    • 五、申請人未滿20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出示申請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作業天數
    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 外事科
    承辦人員:外事科
    電話:(06)9278466
    傳真:(06)9270870
    地址:88043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 服務內容
    • 一、警紀證不受戶籍地及住所限制,申請人可自行選擇申請方式。如需快速取證,請至本局外事科辦理。
    • 二、申請方式、發證方式及工作日數
      • (一)臨櫃申請
        1、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快速發證服務:僅限申請人無刑事紀錄申請案件,有刑事紀錄(包括不予記載情形)、團體申請、系統維修等狀況不在此限。
        3、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或掛號郵寄。
        4、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 (二)網路申請
        1、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
        3、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5個工作日。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4、保存期限為30日,逾期作廢。
      • (三)至各分駐(派出、駐在)所申請
        1、各分駐(派出、駐在)所受理人員僅負責「受理申請」,不含領證。
        2、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或掛號郵寄。
        3、工作日數:原則上為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但部分偏遠地區受交通、天候等因素影響,收件時間可能略為延後。
    • 三、證照費及掛號郵資(請自備零錢)
      • (一)證照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 (二)掛號郵資(詳如國內函件資費表):由本局外事科將警紀證及收據掛號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每件不逾20公克(2份警紀證),為新臺幣28元;21至50公克(3至7份)為新臺幣36元;8份以上請洽本局外事科協助辦理。
    • 四、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 五、服務時間(上班日): 08:30-12:00、13:30-17:00。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物品。
    • 2
      親至澎湖縣警察局外事科。
    • 3
      繳交證書費: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規定,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
    • 4
      領取繳費收據。
    • 5
      憑繳費收據臨櫃領取證明書。
    應備物品
    • 一、本國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如需記載英文姓名及護照號碼,應檢附有效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 二、大陸港澳地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 三、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
    •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經申請人簽章之委託書(申請書上備有委託書欄位)。
    • 五、申請人未滿20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出示申請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作業天數
    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 外事科
    承辦人員:外事科
    電話:(06)9278466
    傳真:(06)9270870
    地址:88043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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