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紀證不受戶籍地及住所限制,申請人可自行選擇申請方式。如需快速取證,請至本局外事科辦理。
二、申請方式、發證方式及工作日數
(一)臨櫃申請
1、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快速發證服務:僅限申請人無刑事紀錄申請案件,有刑事紀錄(包括不予記載情形)、團體申請、系統維修等狀況不在此限。
3、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或掛號郵寄。
4、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二)網路申請
1、專責由本局外事科辦理。
2、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
3、工作日數: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5個工作日。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4、保存期限為30日,逾期作廢。
(三)至各分駐(派出、駐在)所申請
1、各分駐(派出、駐在)所受理人員僅負責「受理申請」,不含領證。
2、發證方式:臨櫃(本局外事科)或掛號郵寄。
3、工作日數:原則上為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但部分偏遠地區受交通、天候等因素影響,收件時間可能略為延後。
三、證照費及掛號郵資(請自備零錢)
(一)證照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二)掛號郵資(詳如國內函件資費表):由本局外事科將警紀證及收據掛號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每件不逾20公克(2份警紀證),為新臺幣28元;21至50公克(3至7份)為新臺幣36元;8份以上請洽本局外事科協助辦理。
四、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五、服務時間(上班日): 08:30-12:0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