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限:新、增、改建房屋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申請設籍。
二、應檢附附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未領使用執照者,請檢附建造執照影本。
(二)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三)地下室及共同使用部分協議書正本 。
(四)未領建照執照或完工證明之房屋,請另附未辦保存登記( 所有權登記 ) 之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承諾書(或切結書) 、身分證影印本、門牌證明、建物正、側面照片正本。
(五)若為鋼鐵造房屋,請檢附鋼鐵規格資料(如未檢附資料者,核實認定)。
(六)若裝設電梯,請附電梯工程合約書影本。
(七)其他有關文件。
三、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