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約淨所得未達113萬3,000元,不含20%):每名兒童每月2,500元。 2.經地方政府認定該名兒童為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4,000元。 3.經地方政府認定該名兒童為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 4.該名兒童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亦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不得重複原則, 指同月份同一兒童不重複,並採擇優擇一方式請領。) 違反前述之情形應繳回溢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