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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六歲以下幼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本縣6歲以下幼童能獲得更妥善之醫療保健服務,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自付額,以增進兒童福利。

 

 

澎湖縣六歲以下幼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發布單位:澎湖縣政府
  • 服務內容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本縣6歲以下幼童能獲得更妥善之醫療保健服務,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自付額,以增進兒童福利。  
    申辦資格
    補助對象為102年1月1日前設籍本縣之6歲以下幼童;於102年1月1日後出生者,其父母或監護人至少有一方須設籍於本縣1年以上。 前項幼童年齡之計算,按補助之當年月份減其出生之年次月份所計算出之足齡認定之。
    申辦流程
    • 1
      檢附應備物品。
    • 2
      新生兒出生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請,由戶政事務所代轉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 3
      為查核受補助人資格,由本府民政處提供彙整符合資格及異動名單等相關資料,每月二十五日前送本府社會處比對確定後,造冊送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列冊補助;本府於必要範圍內,得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及入出境等相關資料。
    • 4
      經審查符合補助或核退保險費者,其款項由本府社會處逕撥匯至補助對象或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帳戶。
    應備物品
    • 2. 身分證明文件(補助對象及父、母或監護人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3. 保險費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費如係經由金融機構轉帳付者,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區業務組開具之繳費證明;如在機關團體投保者,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
    • 4.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補助對象或父母或監護人一方)
    • 5. 印章。 經審查符合補助或核退保險費者,其款項由本府社會處逕撥匯至補助對象或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帳戶。
    作業天數
    隨到隨辦
    備註
    • 1. 補助對象之父母或監護人如有特殊情形(如失蹤、服刑、家暴或其他變故、未婚生子之婦女..等)得由父、母或監護人以外之人舉證後提出申請。
    • 2. 辦理保險費核退者,應自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通知繳費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澎湖縣七美鄉戶政事務所
    地址:883001澎湖縣七美鄉平和村10鄰頂茄埕9號之3點我看地圖
    電話:(06)997126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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