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約借用場地者,應於借用前一週以傳真或來函借用。 (二)借用人(單位)於申請公文內應敘明使用時間及使用範圍,倘須提前入場佈置,亦須一並敘明。 (三)借用人(單位)倘因使用場地需要,可於借用核准後,至林務公園管理所切結借用車阻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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