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1.本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除自行使用外,另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公司或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舉辦文化、教育等集會活動之用。
2.申請使用本館中山講堂或演講廳者,應依本館提供可開放使用之時間,填具申請表。
中山講堂暨演講廳之使用時段,分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晚間十九時至二十二時等三個時段,其中晚間時段僅供配合大會堂業務推動使用。申請單位應依所需時段詳實填寫申請表。
中山講堂暨演講廳,除自行使用外,另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公司或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舉辦文化、教育等集會活動之用。
注意事項: 申請活動須填具申請表,檢附相關文件與資料等向本館提出。本館不接受商業、傳教、政治性與破壞性等之申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