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為妥善保存摘取之器官, 以供移植之用,得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作業流程、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爰依上開規定,訂定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及人體器官保存庫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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