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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為妥善保存摘取之器官, 以供移植之用,得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作業流程、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爰依上開規定,訂定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及人體器官保存庫申請須知。

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 發布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服務內容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為妥善保存摘取之器官, 以供移植之用,得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作業流程、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爰依上開規定,訂定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及人體器官保存庫申請須知。
    申辦流程
    應備物品
    • 1. 申請書表乙份
    • 2. 申請機構名稱或地址變更之證明文件
    • 3. 申請機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之證明文件
    • 4. 機構設立(登記)證明
    • 5. 申請醫學主管變更之證明文件
      • (1) 醫師證書影本
      • (2) 實務經驗1年以上證明
    • 6. 申請品質主管變更之證明文件
      • (1) 證書影本(醫師證書、醫事檢驗師證書或生物相關系所學位證書)
      • (2) 實務經驗1年以上證明
    • 7. 變更之設置計畫書及其相關文件
    • 8. 原機構保存庫許可證明影本
    • 9. 其他有關資料
    作業天數
    60天
    聯絡窗口
    林政宇 (02)27877162
    吳佩純 (02)27877143
  • 服務內容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為妥善保存摘取之器官, 以供移植之用,得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作業流程、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爰依上開規定,訂定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及人體器官保存庫申請須知。
    申辦流程
    • 1
      請填寫案件資料,檢附相關資料送審(請見下方應備物品)。
    • 2
      申辦費用說明: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5千元。
    應備物品
    • 1. 申請書表乙份
    • 2. 申請機構名稱或地址變更之證明文件
    • 3. 申請機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之證明文件
    • 4. 機構設立(登記)證明
    • 5. 申請醫學主管變更之證明文件
      • (1) 醫師證書影本
      • (2) 實務經驗1年以上證明
    • 6. 申請品質主管變更之證明文件
      • (1) 證書影本(醫師證書、醫事檢驗師證書或生物相關系所學位證書)
      • (2) 實務經驗1年以上證明
    • 7. 變更之設置計畫書及其相關文件
    • 8. 原機構保存庫許可證明影本
    • 9. 其他有關資料
    作業天數
    60天
    聯絡窗口
    林政宇 (02)27877162
    吳佩純 (02)2787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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