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規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就場所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事項予以規範,並應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依前項準則規定建立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免取得製造許可。
二、 申辦費用說明:
(一) 國內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其後續管理檢查:新臺幣六萬元。
(二)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檢查或其後續檢查:新臺幣三萬元。
三、 申辦類型:新案申請、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