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資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民間團體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舉辦音樂、舞蹈、戲劇、戲曲、民俗技藝、電影、綜藝表演及相關藝術教育活動為限。 2.申請時間:每年定期於二月份接受同年七月份至十二月份之活動申請;八月份接受次年元月份至六月份之活動申請。 3.審查結果:審查結果於4月中旬前通知並公告同年7月至12月之活動申請,10月中旬前通知並公告次年1月至6月之活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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