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發對象: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由無職業之下列榮民遺眷擇一申領之: 1.亡故榮民之配偶,且未再婚者。 2.亡故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3.亡故榮民之未滿20歲之未婚子女,或未滿25歲且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 4.亡故榮民之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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