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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申請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5及6條規定
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申請
發布單位:役政司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依據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5條規定:
一、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申辦流程
1
役男提出申請。
2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宗教信仰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於五日內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4
主管機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2)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3)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准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應備物品
1.自傳。
2.理由書。
3.切結書。
4.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3個月內
聯絡窗口
甄選組審議科 (049)2394385
下載郵寄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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