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申請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5及6條規定

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申請 發布單位:役政司
  • 服務內容
    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5條規定:
    • 一、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 二、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申辦流程
    • 1
      役男提出申請。
    • 2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宗教信仰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於五日內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
    •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 4
      主管機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 (2)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 (3)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准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應備物品
    • 1.自傳。
    • 2.理由書。
    • 3.切結書。
    • 4.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3個月內
    聯絡窗口
    甄選組審議科 (049)2394385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