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

一、適用對象: (一)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 (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三)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10萬元以上存款者。 (四)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者。 (六)前五款人員其隨行之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二、申請方式:部分地區可於線上申請,部分地區須以紙本向當地駐外館處申請。

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 發布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 服務內容
    受理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有關旅遊、觀光、參訪等活動申請。
    申辦資格
    • 一、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
    • 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 三、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10萬元以上存款者。
    • 四、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 五、前四款人員其隨行之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配偶或2親等內血親。
    申辦流程
    • 1
      旅居於移民署設有駐外服務據點之領務轄區者,以線上申請方式申請輸入會員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填寫線上各項申請表。
    • 2
      旅居於駐墨爾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之領務轄區者,以線上預約方式申請。
    • 3
      旅居於移民署未設有駐外服務據點之領務轄區者,以紙本方式至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臨櫃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於線上系統登錄)或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移民署全球資訊網下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書」。
    • 二、大陸地區所發尚餘6個月以上效期之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已取得外國國籍,尚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應檢附外國國籍之身分證明文件。
    • 三、最近2年內2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辯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1張,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 四、資格證明文件:
      • (一)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應檢附目前就讀學校之有效學生證或最近3個月內開立之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來臺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監護人同意書及監護證明文件。
      • (二)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應檢附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證明文件。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來臺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監護人同意書及監護證明文件。
      • (三)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應檢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或尚餘6個月以上效期之香港、澳門護照。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來臺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監護人同意書及監護證明文件。
      • (四)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10萬元以上存款者:應檢附現住地依親居留權證明及最近1個月內金融機構開立之等值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存款證明,且存款期間須達1個月以上。
      • (五)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應檢附旅行證件之最近1年以上期間,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入出境查驗章戳紀錄或旅居地政府核發之入出國(境)紀錄證明、當地工作許可證明及最近3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
      • (六)上揭人員之隨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或2親等內血親者:應檢附當地居留權證明、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當地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審核期間為案件受理申請之翌日起5個工作日(但不含駐外館處與本署郵寄往返期間,不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下列補正時間)。
    聯絡窗口
    • 一、法令業務諮詢 (02)23889393#2692。
    • 二、電腦操作諮詢專線 (02)27967162(週一至週五,08:30-17:30)。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