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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區內建築執照申請

依建築法第33、35及36條規定辦理。

台江國家公園區內建築執照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服務內容
    依建築法第33、35及36條規定辦理。
    申辦流程
    • 1
      收件
    • 2
      審查
    • 3
      現勘
    • 4
      核定
    • 5
      發照
    應備物品
    • 1.建造執照申請書(A11‐1)
    • 2.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附表二)
    • 3.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A13‐2)
    • 4.委託書(A11‐5)
    • 5.結構資料檢附表(附表五)
    • 6.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附表六)
    • 7.現地彩色照片(變更設計免附)
    • 8.現有建築物拆除同意書(未申請拆除者免附,如有抵押設定者,另檢附抵押權人同意書)
    • 9.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號全部,三個月內有效,未申請拆除者免附)
    • 10.使用共同壁協定書(A12‐5)(無共同壁者免附)
    • 11.土地使用權同意書(A12‐4)(起造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者免附)
    • 12.地籍圖謄本(三個月有效)
    • 13.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 14.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
    • 1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四個月有效)
    • 16.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八個月有效)
    • 17.地基調查報告書
    • 18.結構計算書
    • 19.工程圖樣
    • 20.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自主檢查表。
    • 21.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附件一)或簡易預先評估環境影響案件申報書(附件二)
    • 22.施工說明書。
    • 23.其他相關文件(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審定報告書、結構安全鑑定書、綠建築檢討報告書)
    • 24.註一:無增減樓層數及基地面積者免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 25.註二:變更設計案另加
      • (一)建造執照正本
      • (二)原核准建造執照申請書影本及圖說
    作業天數
    供公眾使用30日非供公眾使用15日
    聯絡窗口
    環境維護課(06)284260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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