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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國家公園雜項執照申請

建築法第33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海洋國家公園雜項執照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服務內容
    建築法第33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申辦流程
    • 1
      雜項執照申請(1天)
    • 2
      文件審查(6天)
    • 3
      核判(2天)
    • 4
      函文通知領照(1天)
    應備物品
    • 一、雜項執照申請書
    • 二、起造人名冊
    • 三、起造人身分證明文件
    • 四、雜項工作物概要表
    • 五、委託書
    • 六、土地登記(簿)謄本
    • 七、地號表
    • 八、地籍圖謄本
    • 九、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十、使用共同壁協定書(無則免付)
    • 十一、審查表
    • 十二、建築線指定
    • 十三、現地彩色照片
    • 十四、建築師簽證表
    • 十五、專業技師簽證報告
    • 十六、結構計算書
    • 十七、地基調查報告
    • 十八、施工說明書
    • 十九、工程圖樣
    • 二十、書件自主檢查簽證表
    作業天數
    10日(不含例假日)
    聯絡窗口
    環境維護課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