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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國家公園變更使用執照申請

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海洋國家公園變更使用執照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服務內容
    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申辦流程
    • 1
      變更申請(1天)
    • 2
      文件審查及現場查驗(7天)
    • 3
      函文通知領取書件(2天)
    應備物品
    • 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 二、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
    • 三、檢討項目簽證表
    • 四、申請人名冊
    • 五、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表
    • 六、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勘驗審查表
    • 七、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 八、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 九、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 十、變更部分之平面及相關工程圖說,照片,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10日(不含例假日)
    聯絡窗口
    環境維護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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