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所屬各國家公園之自然資源,並執行國家公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並以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為執行單位。本要點所稱標本,指因應學術研究需要之動物,植物,礦物,岩石,化石,土壤及水等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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