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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受理興建計畫申請

申請人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十六條規定申請許可公私建物興建作業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向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受理興建計畫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服務內容
    申請人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十六條規定申請許可公私建物興建作業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向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
    申辦流程
    • 1
      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
    • 2
      向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書面申請。
    應備物品
    • 二、委託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 三、計畫書及圖樣
      • (一) 基地現況圖及附近環境特徵指述:現況圖比例尺至少一千分之一,應載明基地位置(套繪空照圖)、基地方向臨接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地、巷道、設施物、地形、坡度坡向、水文、喬木植栽位置等,並配合彩色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 (二) 簡述開發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 (三) 外部空間及敷地配置圖:比例尺至少三百分之一,含外部空間配置、植栽計畫、設施物設計(如圍牆、擋土牆)、整地高程處理、鋪面質地與設計等,表達建築物和周圍環境關係、建物出入口、通道聯繫及其周圍道路之動線關係。
      • (四) 量體關係圖:以簡單透視圖或草模型或立體數位影像模擬表達基地建築物與鄰近環境背景之組合方式、主從搭配及和諧關係。
      • (五) 金門國家公園計畫及管制規定規範檢討:檢討說明土地使用分區(套繪分區圖)、基地禁限建規定、基地面積、基地平均坡度、整地面積、土地使用強度、建築物用途、建築物高度、停車空間、退縮及法定空地、各層樓地板面積(含地下層)說明等。
      • (六) 建築圖:比例尺至少二百分之一,以平面、立面、剖面圖表達建築物空間動線之聯繫,註明空間使用內容、建築物外牆形式、材質及色彩方案,並表達其與周圍建築景觀之配合關係,平面圖應標示建築線位置。
    • 四、其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一) 興建資格證明文件。
      • (二)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三) 土地建物權利證明。
      • (四) 建築線證明文件或現有巷道證明文件。
      • (五) 汙排水同意書。
      • (六) 現況彩色照片
      • (七) 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證明。(開發行為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免環評者應檢附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證明。
    作業天數
    30天
    聯絡窗口
    (082)31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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