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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登記

提供民眾辦理經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如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撤銷死亡宣告、撤銷監護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及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服務。

 

撤銷登記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服務內容
    提供民眾辦理經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如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撤銷死亡宣告、撤銷監護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及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服務。 
    申辦資格
    • 一、本人。
    • 二、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三、受委託人。
    申辦流程
    • 1
      申請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並於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原處分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登記。
    • 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於法院判決(裁定)之撤銷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原處分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登記。
    應備物品
    •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 二、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三、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
    • 四、有關證件,如法院判決(裁定)書、確定證明書或核准變更、撤銷或廢止之文件。
    • 五、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未能判別身分時,除提憑相關撤銷之證明文件,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六、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作業天數
    當日完成
    聯絡窗口
    • 一、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原處分戶政事務所。
    • 二、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撤銷死亡宣告、撤銷監護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及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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