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3年或5年以上。 喪失:具有中華民國籍之國人為申請人 回復: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為申請人,但歸化取得申華民國國籍而申請喪失者不適用。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人為申請人 (上開國籍變更案件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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