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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臨櫃申辦收養登記

提供民眾臨櫃辦理收養登記事宜。

線上/臨櫃申辦收養登記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服務內容
    提供民眾線上申辦收養登記事宜。
    申辦資格
    • 一、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 二、申請人須為被收養人或收養人。
    • 三、須經法院裁判確定。
    • 四、依法規收養須同時約定子女從姓,請下載養子女從姓約定書填寫後,拍照並確認照片文字清晰後,於申請時同時上傳照片檔為申請之證明文件。
    • 五、申請人須領有自然人憑證。
    申辦流程
    應備物品
    作業天數
    俟受理戶政事務所審核辦妥後即以電子郵件通知。
    備註
    本服務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聯絡窗口
    請洽申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服務內容
    提供民眾臨櫃辦理收養登記事宜。
    申辦資格
    • 一、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 三、受委託人。
    申辦流程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隨到隨辦。
    應備物品
    • 一、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 三、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 四、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 五、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作業天數
    當日完成
    備註
    • 一、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 二、經法院裁定確定之收養登記,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辦理,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三、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聯絡窗口
    請洽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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