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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出生日期登記
申請條件:
一、本人。
二、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三、受委託人。
更正出生日期登記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申請條件:
一、本人。
二、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三、受委託人。
申辦流程
至戶籍地戶所隨到隨辦。
應備物品
一、出生年月日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二、前項各款證明文件,除第1款及第6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但發證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作業天數
視案件複雜難易程度而定
參考資料
全國戶政機關通訊錄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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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