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23條規定,槍砲彈藥(含主要組成零件)部分,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刀械部分向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