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6日前向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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