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