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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及換照申請書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原住民(漁民)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及換照申請書 發布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 服務內容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 1
      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2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15日內核復。
    • 3
      經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1個月內自製完成或持有,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逾期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應備物品
    • 一、國民身分證
    • 二、原住民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漁民應檢附漁船公司僱用契約(合約)書(或漁筏舢舨進出港檢查簿)、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及漁船船員手冊,以供查核。
    作業天數
    15天
    聯絡窗口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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