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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證照補發申請書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依本辦法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其執照或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補發證照。

槍砲彈藥刀械證照補發申請書 發布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 服務內容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依本辦法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其執照或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補發證照。
    申辦流程
    請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補發證照。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國民身分證
    • 三、毀損之執照
    • 四、刊登於當地通行新聞紙之遺失聲明憑核
    • 五、1吋光面照片2張
    作業天數
    10天
    聯絡窗口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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