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關(構)、學校、團體購置使用槍砲、彈藥、人民購置使用魚槍、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之查驗。 二、製造供外銷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查驗。 三、進口、製造魚槍之申請核發查驗證。 四、原住民或漁民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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