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事項: 一、核發核准函 二、副知警政署 審核事項: 一、是否為原領警械執照。 二、是否為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三、經廢止許可者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 四、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自行銷毀。 五、違反「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九條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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