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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購置單位歇業、解散及持有警械人員離職之申請

辦理事項:

一、核發核准函
二、副知警政署

審核事項:

一、是否為原領警械執照。
二、是否為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三、經廢止許可者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
四、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自行銷毀。
五、違反「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九條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警械購置單位歇業、解散及持有警械人員離職之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 服務內容
    辦理事項:

    • 一、核發核准函
    • 二、副知警政署

      審核事項:

    • 一、是否為原領警械執照。
    • 二、是否為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 三、經廢止許可者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
    • 四、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自行銷毀。
    • 五、違反「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九條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申辦流程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原領警械執照
    • 三、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作業天數
    10至15日
    聯絡窗口
    (02)2321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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