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申請鑑定、寄發存證信函、聲請調解、假扣押或提起訴訟等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取得他造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資料之必要時,得向處理警察機關提出申請,經查證資料無誤,應提供抄寫或閱覽。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