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業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小客車、小客貨 兩用車及小貨車之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應於特定零組件加設防竊辨識碼,詳見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小貨車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特定零組件加設防竊辨識碼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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