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時間
(a)園區事業
a.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應於每單月20日前自動向竹科管理局或分局所指定之銀行報繳管理費。
b.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後,應於當月20日前填具下列文件送交竹科管理局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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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蓋妥公司發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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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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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使用收據明細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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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有可抵減項目,應檢附代收代付發票(一收一付)、出售廢料發票、利息收入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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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其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
額及繳納營業稅額者,另應檢附經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總機構彙總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管理局並得洽請其提供進出口報單、出貨證明、銷貨訂單,或其他經管理局同意足資證明其營業額之文件。
c.園區事業應以電子文件申報當月管理費資料。
d.園區事業應妥為保管繳款單據,以作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
(b)其他機構:其他機構應與竹科管理局或分局簽訂契約後,於每月、每季首月20日或每年1月20日前,持竹科管理局或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