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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及變更申報
依據民法第59條、第32條、第61條、財團法人法第75條第2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與內政部審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及變更申報。
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及變更申報
發布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依據
民法
第59條、第32條、第61條、
財團法人法
第75條第2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與
內政部審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辦理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及變更申報。
申辦資格
申請設立許可資格:
一、 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二、 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三、 財產總額達下列數額之一:
(一) 以捐助不動產及現金方式設立者,應於7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各具1筆非屬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並有現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不動產及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不動產價值,屬土地者,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屬房屋者,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
(二) 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者,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申辦流程
1
申請設立流程:
(一) 捐助人承諾捐助之財產總額數額符合本部規定。
(二) 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
(三) 捐助人依捐助章程規定聘任第1屆董事(監察人)。
(四) 第1屆董事依捐助章程規定選舉董事長,決議通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
(五) 第1屆董事長代表財團法人向本部提出設立申請。
(六) 經本部許可設立者,應即向該管法院(登記處)聲請設立登記。
(七) 法院(登記處)依
非訟事件法
第86條、第93條規定發給登記簿謄本,並辦理公告。
(八) 聲請人繳驗財團法人已取得財產之證明文件,法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九) 財團法人向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十) 財團法人檢具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之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扣繳單位編號等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2
變更申報流程:
(一) 依捐助章程規定,決議通過改(補)選董事(監察人)、變更財產(總)清冊(總額)或捐助章程。
(二) 變更捐助章程規定之組織或管理方法者,請依
民法
第62條、第63條規定經該管法院(民事庭)裁定確定准予變更;未變更組織或管理方法者,則免。
(三) 檢具規定文件,向本部申請董事(監察人)、財產(總)清冊(總額)或捐助章程變更。
(四) 經本部許可變更者,於許可後30日內向該管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
(五) 法院(登記處)發給新法人登記證書。
(六) 於10日內將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及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七) 變更財團法人名稱者,續將全部財產(不論是否為登記財產)以變更後財團法人名稱登記或儲存。
3
其他申請(報)事項: 依規定檢具所有相關應備文件,向本部(民政司)提出申請(收件人:內政部民政司,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點我看地圖
)。
應備物品
一、 申請書(
申請設立許可申請書
、
變更申請許可申請書
、
其他申請(報)事項申請書
)
二、 捐助章程。
三、 法人登記證書。
四、 法人及董事印鑑。
五、 財產清冊。
六、 其它個案申報應備文件。
作業天數
2個月
參考資料
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及變更申報更多資訊
聯絡窗口
民政司基層建設科:(02)23566184、(02)2356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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