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並與觀光相結合,以提升客庄社區經濟。
二、補助對象: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政黨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除外)。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產業培力類:
1. 客庄產業之調查研究、人才培育、研習及有助帶動返鄉創(就)業機會等計畫。
2. 客庄地方產業之品牌發展、創意研發及包裝設計等計畫。
(二)行銷推廣類:
1. 客庄產業之行銷、通路開發等計畫。
2. 推廣客庄小旅行或觀光旅遊發展等計畫。
四、補助原則:
(一)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
(三)民間團體辦理產業推廣活動,除特殊情形外,以在地團體為宜。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百分之八十,並不得補助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亦不得將此部分支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且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四)本會得就計畫支出經費項目,擇特定項目補助。
(五)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計畫,有助於提升客庄社區經濟及擴大青年參與者,得列為優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