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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申請
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申請
發布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有關個人自用藥品進口,係依據『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2條第4款、第4條、第6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
申辦流程
1
線上填妥「貨品輸入同意書申請書」。
2
檢附以下資料:
(1) 身分證正反面(外籍旅客請檢附護照或居留證)
(2) 貨品外盒、說明書(仿單)或目錄
(3) 個人自用切結書
(4) 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事先提出申請無須檢附)
3
申請藥品倘屬處方藥品者,並應檢附國內外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箋,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原就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
應備物品
(1)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外籍旅客請檢附護照影本或居留證)
(2) 貨品外盒、說明書(仿單)或目錄
(3) 個人自用切結書
(4) 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事先提出申請無須檢附)
(5) 國內外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文件(申請醫師處方藥品須檢附)
(6) 國內外醫療院所出具之醫師處方箋(申請醫師處方藥品須檢附)
作業天數
30-90天
備註
1.大麻及其製品不得供作食品原料。輸入食品(如餅乾、軟糖、果醬)如含有大麻二酚(CBD)成分者,不得輸入(依據:本署110年2月2日FDA食字第1099042882號函)。輸入食品疑義,請洽詢本署北區管理中心(02)27878388或(02)27878389。
2.化粧品不得添加藥品成分 (含管制藥品)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27日衛授食字第1111602704號公告)。輸入化粧品如含有大麻二酚(CBD)成分者,不得輸入。輸入化粧品疑義請洽詢本署化粧品法規諮詢專線(02)25217350。
3.Covid-19快篩試劑套組不適用本申請項目,如有進口需求者,請參照「醫療器材專供個人自用申請規定及方式」辦理。
4.本署網站連結路徑為:首頁 > 業務專區 > 醫療器材 > 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 > 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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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