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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求職、求才及開創事業者重要的政府服務與福利補助

僑外生工作許可申請

僑外生工作許可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服務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50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申辦資格
    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僑外生申請工讀條件可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申辦流程
    使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應備物品
    • 1. 審查費收據正本
    • 3. 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
    • 4.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學校單位之印章及戳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作業天數
    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申辦業務:(02)89956000
    線上系統操作:0800-881339或(02)23801720
    機關服務地址: 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50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申辦資格
    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僑外生申請工讀條件可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申辦流程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之1規定,有正當理由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並由本部個案認定。
    應備物品
    • 1. 審查費收據正本
    • 3. 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
    • 4.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學校單位之印章及戳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作業天數
    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申辦業務:(02)89956000
    線上系統操作:0800-881339或(02)23801720
    機關服務地址: 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點我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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