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立案之國內公私立機關(構)及團體。 二、補助項目: (一)項目 1、口譯服務。 2、臨櫃服務。 3、播音。 4、多媒體資訊服務。 5、其他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服務提供之相關製作、研習、訓練、臨時派遣人力、器材設施租用等必要經費。 (二)前述各項公事客語無障礙服務所需經費,不得作為購置硬體設備之用;臨櫃服務人員人事費用不得以固定、經常性方式支付,應以臨時派遣人力或招募志願服務人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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