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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發布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服務內容
    • (一) 「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 (二) 「研發聯盟」係指 3 家(含)以上成員合作,以聯盟形式就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 (三) 「個別申請」 或「研發聯盟」計畫申請,可導入轉委託、技術引進或顧問諮詢單位協同推動。
      • 1. 技術引進或轉委託單位:可委託相關業者、法人單位或學校 。
      • 2. 顧問諮詢單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符合7020管理顧問業或I10306管理顧問業,並需通過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能量之登錄,計畫經費編列需符合「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且以首次申請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且以首次申請 SBIR 計畫並獲推薦之中小企業為主,每家以申請1次。
    申辦資格
    • (一)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1.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3.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6.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 7.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 8.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 (三)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 (四)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 Phase 1 後欲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Phase 1 結案且經 Phase 1 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 Phase 2。
    • (五)以「個別申請」或「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欲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Phase 2 結案且經 Phase 2 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 Phase 2+。
    • (六)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廠商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 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申辦流程
    採線上申請作業。
    • 1
      SBIR計畫線上申請系統,登入帳號密碼。(線上申請系統網址 https://sbirlocal.sbir.org.tw/Online/Home/login)
    • 2
      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書內容( Phase 1 以簡報格式申請 / Phase 2 及 Phase 2+以計畫書格式申請)。
    • 3
      再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即可完成計畫申請。
    應備物品
    • (一)應備文件資料如下,並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電子檔上傳,若使用工商憑證則免加蓋。
      • 1.個別申請
        • (1)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 1 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 (2)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局出具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提供參與計畫研發人員,及投保人數資料(如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若公司人數為 5 人(不含)以下,可檢附如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 (3)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下列各執一份
          • •財政部國稅局出具最近 1 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國稅為無違章欠稅)。
          • •稅捐稽徵處出具最近 1 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地方稅為無違章欠稅)。
        • (4)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研發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
        • (5)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2.自提式聯盟 : 為自提式聯盟者,除應備個別申請中之1至5項文件,另須檢附 「SBIR 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
    • (二)其他文件如下,並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電子檔上傳,若使用工商憑證則免加蓋。
      • 1.倘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財政部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請檢附「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核准公文影本」,並填具聲明書,以利於取得本計畫申請資格。
      • 2.申請者自我檢查表(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3.如勾選「數位轉型」或「淨零碳排」計畫特色,應填寫計畫特色表。
      • 4.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 5.所提之計畫如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凡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應尊重受試者尊嚴並保障受試者之權益,並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 6.顧問諮詢單位須為 7020 或 I103060 管理顧問業,並檢附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
      • 7.若具備以下審查加分條件,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1)曾獲經濟部創新研發相關獎項(如:小巨人獎、磐石獎、新創事業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等)、經濟部核定之卓越中堅企業及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之公司。
        • (2)屬傳統產業、新創事業、女性創業、青年創業等。
        • (3)公司員工近兩年加薪幅度達 3%以上。
        • (4)曾參與進行勞動部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
        • (5)已登記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社會創新組織。
        • (6)依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作業要點第八點之規定,經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者。
        • (7)研發計畫標的屬身心障礙相關產品或服務、智慧科技於高齡運輸服務、防災救災之應用或鼓勵產業發展銀髮服務與產品者。
        • (8)曾獲提報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2.0 方案(產攜 2.0)。
    作業天數
    本計畫採隨到隨受理,經計畫辦公室確認應備文件無缺漏後,會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以其文件齊備線上申請之日為文件齊備正式收件日,經計畫審查確認後,正式函知審查結果。
    聯絡窗口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諮詢電話:0800-888-968
    E-mail:[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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