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事人員前往外國執業或進修等需要,依據各該醫事人員於執業期間受行政處分之情形,予以出具之證明文件。曾違反個醫事人員法規並處以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廢止證書,及重大違規處分者,不予發給無懲戒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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