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軍職退伍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眷屬(且已領有備除役領俸軍人眷屬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發:
(1)父母(養父母)。
(2)配偶。
(3)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未婚就讀政府立案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或未婚(含已離婚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2.初次申請者,請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臨櫃辦理。
3.其它有關領用注意事項,請參閱本會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製發作業規定,網址(http://law.vac.gov.tw/vaclaw/LawContent.aspx?id=GL00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