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下列各款規定,可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提出急難救助申請: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 3. 負擔家計主要責任者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 4. 財產遭強制執行或存款帳戶遭凍結。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等急難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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