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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申請

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下列各款規定,可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提出急難救助申請: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 3. 負擔家計主要責任者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 4. 財產遭強制執行或存款帳戶遭凍結。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等急難事故者。

急難救助申請 發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服務內容
    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下列各款規定,可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提出急難救助申請:
    •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
    • 3. 負擔家計主要責任者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
    • 4. 財產遭強制執行或存款帳戶遭凍結。
    •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 6. 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等急難事故者。
    申辦流程
    • 1
      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 2
      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訪查、核轉
    •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 4
      核發急難救助金
    應備物品
    選備:
    • 1. 死亡證明
    • 2. 診斷證明書
    • 3. 失業證明
    • 4. 失蹤證明
    • 5. 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3至7天
    備註
    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輔以社工訪視
    聯絡窗口
    • 1. 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
    • 2. 縣(市)政府之社會(局)處
    • 3. 1957福利諮詢專線(每天上午8點至晚上10點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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