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職訓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凡欲申請「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者,領取就業穩定津貼期間不得參加輔導會所屬各機構辦理之自辦或委外職業訓練)。另本會辦理之職技訓練,同一時期僅能選擇一個班隊參訓。
二、★本會職訓旨在提供榮民(眷)「職能轉換訓練」學習環境,為使政府有限職訓資源發揮最大功效,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自第5次起,採自費方式參加,辦班機構對其參訓者應酌收20%訓練費,收費標準如次:
(一) 自辦訓練:以該班隊訓練成本總和除以計畫招訓人數計價。
1. 養成訓練: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保險費及參訪費。
2. 日間短期及夜間在職: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保險費。
(二) 委外訓練:以該班隊決標價除以計畫招訓人數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