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於「九七」及「九九」以後,不再對香港及澳門居民核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規定,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適用該法有關僑民之規定; 1. 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2. 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4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