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證明函

僑務委員會於「九七」及「九九」以後,不再對香港及澳門居民核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規定,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適用該法有關僑民之規定; 1. 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2. 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4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證明函 發布單位:僑務委員會
  • 服務內容
    僑務委員會於「九七」及「九九」以後,不再對香港及澳門居民核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規定,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適用該法有關僑民之規定;
    • 1. 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 2. 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4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申辦流程
    • 1
      攜帶應備證件。
    • 2
      親自至僑務委員會為民服務櫃臺申請。
    應備物品
    • 1.申請書。
    • 2.中華民國護照。
    • 3.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 4.我國戶籍謄本。
    • 5.居住國外期間證明文件。
    •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1日
    備註
    • 1. 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申請,應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 2. 年滿20歲申請者如無法親自辦理,得委託他人辦理,須檢附委任書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件。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證照科
    客服電郵:[email protected]
    電話:(02)23272929
    傳真:(02)23566385
    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點我看地圖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