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換照。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1)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
(2)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3)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
2.委任代辦申請案,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A式、D式或E式)」,
3.未婚且未滿18歲或受監護宣告之申請人,申請護照須由法定代理人(須繳驗監護證明文件)簽署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
4.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但未滿14歲者因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