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維護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既有社區整體風貌,保護特有自然景觀,預防開發利用行為對環境生態造成不良影響;民眾於國家公園區域內進行開發或建築行為,應依據國家公園法規定向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辦興建(開發)許可。 依據: 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6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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