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一、農業用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二、視同農業用地(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 1.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法律主管機關核發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證明文件。 處理期限 不會勘:七天;會勘: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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