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取繳款書向代收稅款處繳納後,繳款書第一聯(通知及收據聯)黏貼於憑證上,並加蓋騎縫章,以代替實貼印花稅票。 2.未依限繳納稅款致發生短漏貼印花稅票者,應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處以漏貼稅額5倍至15倍罰鍰。 3.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者免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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