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籌組地方性職業團體,請逕洽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 二、申請籌組全國性工商團體,依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規定,請先確認現行「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業別後再提出申請。(若無該業別,需先向經濟部申請增列分業標準。) 三、申請籌組全國性專門職業團體,請依各該專法及人民團體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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