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財產稅科及羅東分局
應備證件:
一、納稅人申請:本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二、代理人申請:代理人與納稅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三、繼承人申請:繼承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繼承人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第1順位繼承人者,應附繼承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處理時間:3天
1.通訊申請及現場申請均可受理;現場申請者,請至地方稅務局服務櫃台出示身分證正本,並填寫申請書由服務台人員審核無誤後當場核發;通訊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申請者身分證影印本。
2.承辦人審核所附證件是否符合,如不相符通知補件。
3.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或函復不予核發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