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建物所轄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或本局及羅東分局
應備證件:
一、一般案件:
1.契稅申報書。
2.公定格式契約書正、影本。
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檢附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殊案件:除契稅申報書外,另檢附下列移轉證明文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鄉鎮市調解案件或法院和解案件: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或和解書。
處理時間:6天
1.納稅義務人填寫契稅申報書,於各承辦公所或本局或羅東分局契稅收件櫃台辦理申報。
2.契稅承辦人審查契稅申報書及所檢附建物移轉契約書,查對書寫有無漏誤,契約書所載內容與申報書及房屋稅籍資料是否相符,對於有關文件資料查對不符時,即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補正或說明,再行辦理核稅。
3.契稅承辦人查對有關文件資料無誤,核定課稅契價。
4.依核定課稅契價核定應納稅額並核發稅單;如查明該移轉建物尚有欠繳房屋稅或已先行開徵房屋稅,應將房屋稅繳款書一併送交納稅義務人。